12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时隔10年再修订,将有哪些新变化?与现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将提高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同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12月19日,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研究员王蓬博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相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更加全面和完善,补充了此前已经发布过的一系列监管条件,形成了更为适配现行监管需求和产品的监管模式,对于保障消费金融行业未来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时隔10年再修订
现行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可以追溯到2009年。彼时,原银监会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2013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首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
经过多年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
时隔10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取消了“试点”二字。
王蓬博表示,十年间,消费金融行业有着长足的发展,也能够看到诸如股权结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不足和问题。
“为更好地适应外界宏观层面的变化和市场需求,响应国务院发展规划,提升消费金融公司的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推动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创新发展,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等,都是进行修订的重要原因。”他表示。
《征求意见稿》共10章79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
提高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
具体来看,在资本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要提高消金公司注册资本金额,拟将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由3亿元提升至10亿元。
在资产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要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的资产、营收等指标标准。对于金融机构主要出资人,总资产要求由不低于600亿元提高至不低于5000亿元。对于非金融企业主要出资人,营业收入由300亿元提高至600亿元,连续盈利时间要求由2年提高为3年等。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指出,提高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在出资人消费金融和风控经验要求方面,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三分之一的出资人。
为何提高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更好发挥该类出资人合规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对于“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一方面,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王蓬博表示,《征求意见稿》在注册资本、杠杆率方面的要求,主要目的是增强消费金融公司风控能力,避免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出现。
据不完全统计,在31家消费金融公司中,有10家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10亿元。其中,盛银消金、锦程消金等注册资本不足5亿元。
“按照前述要求,消费金融行业有望迎来新一轮增资潮。”王蓬博表示。
加强消费金融公司治理
在强化风险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强化授信管理、贷后管理,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合作机制。
基于风险防控需求,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贷款的风险缓释手段。但是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过度依赖此种模式发展,放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自主风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之外,还需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综合利率。
《征求意见稿》对消金公司融资担保业务总规模进行了限制,新增了担保增信业务规范监管指标,要求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在后续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此外,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咨询顾问苏筱芮对记者表示,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以及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这两项指标都是与消费金融所涉贷款业务的风险类指标,反映出了监管对消费金融风险管理的关注,将有效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关注业务风险质量,在监管规定的范围内实现业务的精耕细作。
此外,在融资渠道上,《征求意见稿》拟将由“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扩大至“接受股东、股东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